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4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沈弘祚
被 告 神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河捷
被 告 李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684,571元,應繳裁判費17,73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2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
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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