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再字,108年度,15號
PCDV,108,聲再,15,2019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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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15號
再審聲請人 潘國文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再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向本院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一、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
  院為之:…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三
  、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四、
  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民事
  訴訟法第5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4 款定有明文。
  又上揭規定於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者亦有準用,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507 條規定即明。查再審聲請人未據於訴狀表明究係
  對於何年度、字別、案號之事件聲請再審,亦未表明應於如
  何程度廢棄原裁定、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
  間之證據,顯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01 條提起再審之程式。爰
  依首揭規定,命再審聲請人應於限期內具狀補正「正確而完
  整之聲請再審之原確定裁判案號」及「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
  裁判及就本案如何裁判之聲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
  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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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