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160號
PCDV,108,聲,160,2019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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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0號
抗 告 人 盧德熙 

      盧靜芬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按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
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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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