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8年度,143號
PCDV,108,簡上,143,2019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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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張新妹 


被上訴 人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訴訟代理人 范羽庭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狀上對於第一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服後「應如何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 審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第一審判決及對於 該判決上訴之陳述。㈢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 款事項: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㈡關於前款理由之 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 之1第2項規定,於簡易程序之上訴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於上訴狀上載明完整之「上訴聲明」 (即上訴聲明僅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求予將原判決 廢棄,但並未表明原判決廢棄後應如何變更之聲明(即廢棄 後應如何改判)。),其上訴程式顯不合法,應定期命補正 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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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