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74號
PCDV,108,消債更,74,2019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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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許清源 
代 理 人 郭佳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次按消債條例更生程序規範 之目的,係在維持債務人基本生活之情況下,於債務人之能 力範圍內盡力清償債務,乃在幫助陷於經濟上困境之債務人 ,得藉由更生程序,走出經濟困境,而得重建更生,於債務 人資產大於負債之情形,非謂債務人得任意利用債務清理程 序以達其減輕債務之目的。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 條亦有明定,故聲 請人聲請更生如不符合上開要件且無從補正,依法應駁回其 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於國泰世華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板橋農會各有存款新臺幣(下同)62元、574 元、5 元, 及中和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現值分別為1,000 元、200 元,另名下有如附表所示土地, 公告現值總值為3,760,291 元,曾請仲介出售,然無法賣出 ,就該等土地無法變現清償債務。伊現無工作收入,每月由 配偶給予3,500 元、2 名兒子各給予1,500 元之生活費,共 計6,500 元,每月個人必要生活支出為5,883 元(含膳食費 3,000 元、交通費1,200 元、電信費183 元、水電費1,000 元、瓦斯費500 元),惟所負債務940,337 元,前曾以書面 向鈞院聲請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元大銀 行提出每月清償4,824 元,共180 期,零利率之還款方案, 然每月僅得還款2,000 元,致前置調解不成立,有不能清償 債務之情事,又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 逾1,200 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為此,聲請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提出財產及收支狀 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 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



權人清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國泰世 華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新北市板橋區農會存摺內頁、 土地登記謄本、收入證明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已領老年給付證明、全民健康保險投保 證明、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件為證。經本院函詢全體債權人 元大銀行、遠東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新銀行、聯邦 銀行,計算至108 年3 月20日,聲請人所負債務總額為940, 337 元(計算式:357,493 +239,621 +136,854 +119,78 8 +86,581=940,337 元)。惟聲請人有存款641 元(計算 式:62+574 +5 =641)、 股票現值1,200 元(計算式: 1,000 +200 =1,200), 及名下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公 告現值總值為3,760,291 元,有國泰世華銀行、上海商業儲 蓄銀行、新北市板橋區農會存摺內頁、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 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登記謄本(見本 院卷第37、45至55、65、163 至181 頁)。從而,聲請人之 資產現值達3,762,132 元(計算式:641 +1,200 +3,760, 291 =3,762,132), 遠大於其所負債務940,337 元,就清 償資力而言,難認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㈡至如附表所示之土地,聲請人雖主張曾請仲介出售,然無法 賣出云云。然聲請人既已負債,應積極清償債務,不得僅因 變賣不易即消極面對債務,況且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乃具有相 當財產價值,不能因此否定其資產現值,否則僅因聲請人未 積極處分其財產,即率認其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有失公允, 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名下資產之價值高於其負債,難認聲 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核與消債條 例第3 條所定要件不符,且此要件亦無從補正,依首揭說明 ,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結論: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消債條例第8 條前段、第1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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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 地 地 號│面 積│ 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現 值│
│ │ │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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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澎湖縣○○鄉○○○段000 地號│ 1535.40㎡│ 1500│1/4 │ 575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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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澎湖縣○○鄉○○○段000 地號│ 567.06㎡│ 1500│1/4 │ 212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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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澎湖縣○○鄉○○○段000 地號│ 2056.30㎡│ 1500│1/4 │ 7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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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澎湖縣○○鄉○○○段000 地號│ 592.02㎡│ 1500│1/4 │ 2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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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 3172.76㎡│ 1500│1/4 │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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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 335.40㎡│ 1500│1/4 │ 125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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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澎湖縣○○鄉○○段00地號 │ 320.72㎡│ 1200│1/4 │ 96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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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澎湖縣○○鄉○○段000 地號 │ 1222.95㎡│ 1200│1/4 │ 366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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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澎湖縣○○鄉○○段000 地號 │ 311.29㎡│ 2600│1/8 │ 101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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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澎湖縣○○鄉○○段000 地號 │ 152.18㎡│ 2600│1/4 │ 98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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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 │ │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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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和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