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張忠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分項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73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4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43元計算:(10+1 )×10×43元=4,730 元)。
二、請聲請人提出繳納租金之紀錄或證明,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
尚有何人同住該屋?該同住之人是否分擔房屋費用?
三、聲請人應提出工會保費、手機費、捷運定期車票之實際支出
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
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
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107 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
清單、交通工具行照。
四、陳報聲請人更生前兩年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
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
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
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
收入款項。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
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
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代替)。併請聲請人說明現今任職機關及提出員工在
職薪資證明書。
五、聲請人應提供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
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
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
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
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
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
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
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