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曾國城
代 理 人 李岳峻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分項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2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3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4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43 元 計算:(3 +1 )×10×43元=1,720 元)。
二、聲請人現居住地是否為租屋處?若是,請提出完整房屋租賃
契約影本、繳納租金之紀錄或證明,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
有何人同住該屋?該同住之人是否分擔房屋費用?
三、聲請人應提出107 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戶籍謄本
、交通工具行照。
四、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父親,每月扶養費5,000 元云云,請說
明扶養義務人即聲請人有何扶養之必要?其酌定每月支出扶
養費5,000 元之依據為何?另請陳報聲請人之父親目前有無
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收入來源?若有,請說明其目
前工作收入情況及得分擔必要支出生活費用情形,並請有無
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如
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併提出聲請人之父親最近二
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五、陳報聲請人更生前兩年至迄今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
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
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
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
」所有收入款項。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
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
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代替)。併請聲請人說明現今任職機關及提出
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及薪轉帳證明。
六、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
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
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
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
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
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
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
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