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謝睿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依次分項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聲請人固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本院聲請調解,惟聲請人未依同條例
第153 條之1 第2 項規定,於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
本件更生,是聲請人仍應繳納聲請費,併此敘明)。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2,58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 人,連
同債務人,合計6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5
+1 )×10×43元=2,580 元)。
三、聲請人請提出完整房屋租賃契約影本、繳納租金之紀錄或證
明,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該屋?該同住之人是
否分擔房屋費用?若未共同分擔,不分擔房租之理由?
四、聲請人應說明各核定水費、電費、瓦斯費、第四台、家用電
話費之依據為何?並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
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
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
)。另請說明上開家庭生活費,同住之人有無共同分擔?若
不共同分擔之理由,亦請一併說明之。
五、聲請人應提供交通工具行照;及聲請人配偶之最近二年之國
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六、聲請人主張扶養子女之扶養費1 萬元部分,聲請人應說明核
定之依據?另聲請人之配偶有無共同負擔扶養費,亦請一併
說明之。
七、陳報聲請人更生前2 年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即任職嘉
里物流之薪資明細表或薪轉帳存摺〈含本俸、佣金、獎金、
津貼〉),另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
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
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
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有,請併陳報之;又倘為打零工或
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
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
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八、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
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
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
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
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
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