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201號
PCDV,108,消債更,201,2019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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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蔡永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分項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59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1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43元計算:(12+1 )×10×43元=5,590 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繳納租金之紀錄或證明,並請說明除聲請人及
  配偶外,尚有何人同住該屋?該同住之人是否分擔房屋費用
  ?若不分擔,則理由為何?
三、聲請人住交每月交通費用9,000 元云云,請提出實際支出證
  明(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
  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
  帳存摺內頁等)。
四、請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交通工具行照;聲請人之配偶最近
  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五、聲請人應提出向各民間債權人(即何奇南、陳俊穎、梁乃元
  、謝明軒洪志杰)借貸之原因、時間、約定之利息及聲請
  人清償之情形?並佐以相關契約書、借據、還款記錄等文件
  為證。
六、聲請人應說明「晴光冰品校長の店」之營業額及營業情形,
  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供參。
七、請聲請人說明退休金之來源,及現每月得領取數額,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另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保險給付、租金收入
  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
  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
  」所有收入款項?若有,請陳報之。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
  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
  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
  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併請聲請人說明現
  今任職何處及提出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
八、聲請人除已提出之存摺外,是否有其他金融機構之存摺、證
  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
  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如有,請
  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
  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
  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
  本。
九、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
  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
  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一、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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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