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8年度,146號
PCDV,108,抗,146,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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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46號
抗 告 人 黃文賢
相 對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22日本院108 年度司票字第248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並未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乙紙( 下稱系爭本票),抗告人於民國107 年12月17日下午,確實 由第三人阿福押辦,第三人曾義興、江經理協辦,在第三人 林森車業廖宏宜處,辦理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該 案件分期並非建福車業行,故抗告人並未與建福車業行申請 分期付款,相對人明顯移花接木,況抗告人自始未取得車牌 號碼000-0000號機車乙臺,爰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規 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 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案件程序, 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 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或數額有爭執時,應由發 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 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於附表所示之發票日簽立系爭 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未獲付款,仍有系 爭本票票載金額新臺幣10萬9,368 元及遲延利息尚未給付, 乃依票據法第123 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並提出系爭本 票為證,原裁定予以准許,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抗辯並未 簽發系爭本票予相對人云云為由,提起本件抗告。然本票執 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 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其性質上為非訟事件,對於此項聲請所 為裁定僅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從 而,抗告人上開所陳之事項,縱認屬實,亦屬實體上之爭執 ,揆諸首揭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院



尚無從依非訟程序予以審究。綜上,抗告人據以指摘原裁定 不當,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 、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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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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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107 年12月10日│10萬9,368元 │108 年1 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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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