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8年度,234號
PCDV,108,家救,234,2019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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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郭 蕾 

代 理 人 謝智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蘇懋筌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請離婚等事件,聲請人前向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法律扶 助法第63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等規 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各1 份以為釋明。本院審酌聲請 人既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且 由聲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所提起訴狀所記載之事實觀之,須 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尚難認聲請 人之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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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