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2190號
PCDV,108,司繼,2190,2019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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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190號
聲 請 人 簡花  
聲 請 人 連嘉慶 
聲 請 人 連芷歆 
法定代理人 柯怡君 
      連嘉慶 
聲 請 人 連和男 
聲 請 人 連寶猜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連文華設籍住所為新北市○○區 ○○路0 段00號6樓之1,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非屬本院轄區,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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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