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四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
被 告 甲○○
即廣源小館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五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汪銘欽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黃美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