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89年度,54號
SCDM,89,附民,54,200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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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四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
  被   告 甲○○
       即廣源小館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五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汪銘欽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黃美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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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