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聲字,108年度,138號
PCDV,108,司簡聲,138,2019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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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簡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陳慶武 


相 對 人 廖信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 人仍設籍於新北市○○區○○路00號5 樓,並未遷移,惟債 權人寄送之信函皆無法送達,債務人現行方不明,為此聲請 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 函、退郵信封等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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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