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簡聲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陳憲富
陳振賢
陳啓東
陳啓文
陳文正
謝陳碧連
陳碧絹
陳素杏
陳振修
陳基蘇
陳諾
童黃梅
相 對 人 黃金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所示之意 思表示,因招領逾期,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 示送達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提出存證信函及退郵信封等件影本 為證。又郵件之招領逾期,或確因受領郵件之人已遷徙不明 ,或僅因受領郵件之人暫離未返,未可逕與所謂應為送達之 處所不明一概而論。經查,本院依職權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板橋分局查訪相對人之戶籍址地,得知該相對人已遷移戶籍 址地,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函覆附卷可稽。是相 對人之住居所確為不明,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