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979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鄭東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玖仟捌佰捌拾捌元,
及其中本金伍拾肆萬玖仟捌佰捌拾捌元整自民國一○八年六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
011-569738-261:以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九六計算利息。
(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8年5月31日止,尚有新臺幣
549888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
,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
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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