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1979號
PCDV,108,司促,21979,2019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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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979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鄭東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玖仟捌佰捌拾捌元,
  及其中本金伍拾肆萬玖仟捌佰捌拾捌元整自民國一○八年六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
  011-569738-261:以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九六計算利息。
  (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8年5月31日止,尚有新臺幣
  549888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
  ,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
  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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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