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1730號
PCDV,108,司促,21730,2019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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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730號
債 權 人 高澤宏 
債 務 人 盧馮琇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所請求各張本票之利息起算日之日期( 聲請狀記載自附
  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計算,但聲請狀附表中利息起算日欄
  位中為空白)。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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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