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1493號
PCDV,108,司促,21493,2019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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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49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准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柒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准羽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182308
  703030592,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7月07日止累計66,778元正未給
  付,其中63,317元為消費款;2,261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149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准羽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63317 │     │7月0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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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