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45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楊志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壹仟陸佰陸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點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 月) 計付違約
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志峯於民國( 下同) 106 年3 月1 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40,000 元整,約定期限60期並
於民國111 年3 月1 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
至民國106 年6 月1 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680 固定
計息及自民國106 年6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
百分之6.500 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 月) 計付違約金,違約
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8 年1 月10日( 最後一
次繳款日)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
共341,664 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
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
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
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
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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