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1377號
PCDV,108,司促,21377,2019072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377號
債 權 人 聯順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恩 
代 理 人 廖繼輝 
債 務 人 仲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裕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玖佰柒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聯順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點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