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881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務 人 那韋燕(原名:朱家權、那家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叁佰叁拾叁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