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0733號
PCDV,108,司促,20733,2019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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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73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邱玉萍 
債 務 人 鄢兆宏即鄢銘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玖仟零叁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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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