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0710號
PCDV,108,司促,20710,2019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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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710號
債 權 人 立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仁 

代 理 人 池泰毅律師

代 理 人 張惇嘉律師

債 務 人 華誠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零陸拾肆萬肆仟
  肆佰壹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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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誠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