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0706號
PCDV,108,司促,20706,2019071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70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王易祥即莊易祥


債 務 人 莊水隆 

債 務 人 王翠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貳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易祥即莊易祥前就讀東吳工家、興華高中邀同
  債務人莊水隆王翠碧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各
  新臺幣3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兩張,並陸續動用撥
  款8筆,共計新臺幣166,342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
  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
  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
  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王易祥即莊易祥自民國108
  年04月2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51,220
  元,及自民國108年0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
  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8年0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
  蒙繳納。債務人莊水隆王翠碧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二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
  份、就學貸款利率表一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