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70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王易祥即莊易祥
債 務 人 莊水隆
債 務 人 王翠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貳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易祥即莊易祥前就讀東吳工家、興華高中邀同
債務人莊水隆、王翠碧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各
新臺幣3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兩張,並陸續動用撥
款8筆,共計新臺幣166,342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
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
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
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王易祥即莊易祥自民國108
年04月2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51,220
元,及自民國108年0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
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8年0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
蒙繳納。債務人莊水隆、王翠碧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二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
份、就學貸款利率表一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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