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0599號
PCDV,108,司促,20599,2019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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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5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周震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萬伍仟捌佰伍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周震華於民國94年0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13日止累計1,847,027元正未給
  付,(其中484,627元為本金, 1,362,400元為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周震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13日止累計1,258,823元正
  未給付,其中346,550元為消費款;908,673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059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周震華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46550│     │6月1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震華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84627│     │6月14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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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