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28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趙宸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伍佰貳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六點六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7 年9 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每月壹千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趙宸潁於民國104年4月29日起向聲請人借款300,
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6.69%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
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
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
率計息。。
2.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07年8月25日止即未依約攤還
,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128525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
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
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3.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
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賜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趙宸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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