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861號債 權 人 鄭正鈞 債 務 人 林政文 債 務 人 李侑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二、債務人李侑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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