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9861號
PCDV,108,司促,19861,2019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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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861號
債 權 人 鄭正鈞 
債 務 人 林政文 

債 務 人 李侑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李侑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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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