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686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張簡瑞文即張簡茂雄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簡鑽綉即張簡茂雄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簡三揚即張簡茂雄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簡欐琴即張簡茂雄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簡茂雄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
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叁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三月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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