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4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麗琪即林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壹仟零捌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麗琪即林麗娟於民國92年08月13日向債權人借
款300,00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
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
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12日止累計692,105元
正未給付,(其中180,862元為本金, 511,243元為利息),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林麗琪即林麗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5433728200099978,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12日止累計618,9
78元正未給付,其中169,258元為消費款;449,580元為循環
利息;14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949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林麗琪即林│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69258│麗娟 │6月1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麗琪即林│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80862│麗娟 │6月13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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