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9499號
PCDV,108,司促,19499,2019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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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4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麗琪即林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壹仟零捌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麗琪即林麗娟於民國92年08月13日向債權人借
  款300,00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
  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
  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12日止累計692,105元
  正未給付,(其中180,862元為本金, 511,243元為利息),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林麗琪即林麗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5433728200099978,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12日止累計618,9
  78元正未給付,其中169,258元為消費款;449,580元為循環
  利息;14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949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林麗琪即林│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69258│麗娟   │6月1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麗琪即林│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80862│麗娟   │6月13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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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