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388號債 權 人 周才強 債 務 人 正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人於經債務人資遣之前六個月,有如債權人主張之月薪 存在之釋明。二、債權人有依法得向債務人請求資遣費情形之釋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