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9388號
PCDV,108,司促,19388,2019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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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388號
債 權 人 周才強 


債 務 人 正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於經債務人資遣之前六個月,有如債權人主張之月薪
  存在之釋明。
二、債權人有依法得向債務人請求資遣費情形之釋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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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