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2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吳妙壽
債 務 人 張書誠
債 務 人 張肇麟即張水永
債 務 人 劉一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叁仟捌佰零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書誠於民國100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
期間,邀同債務人張肇麟即張水永、劉一紅為其連帶保證人
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
,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8筆,計新臺幣413,806元整。
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
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
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張書誠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餘本金413,806元 (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
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張肇麟即張水
永、劉一紅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2紙,撥款申請書8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926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書誠、張│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413806│肇麟即張水│2月30日起 │ │ │
│ │元 │永、劉一紅│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書誠、張│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13806│肇麟即張水│月3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永、劉一紅│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