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9127號
PCDV,108,司促,19127,2019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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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12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藍沛侗即藍幸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伍佰捌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案外人藍銘俊(於95年5月7日死亡)於94年6月16日邀
  同相對人藍沛侗即藍幸茹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6萬元
  整,約定年利率為百分之16計付,並自撥款之日起,以一月
  一期,計分24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如有遲延還本或付
  息情事,則依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第6條約定計算違約金
  。詎料,案外人藍銘俊僅繳款本息至98年4月13日後即未再
  予履約,經聲請人多次索催案外人藍銘俊、相對人藍沛侗
  藍幸茹,其仍置之不理,依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第6條約
  定案外人藍銘俊、相對人藍沛侗即藍幸茹已喪失期限利益,
  現積欠金額為199585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至此,聲請人自
  得請求案外人藍銘俊、相對人藍沛侗即藍幸茹應一次付清前
  開款項暨本息。
  二、惟案外人藍銘俊於95年5月7日死亡,為求本件債權能早
  日獲得受償,故聲請人此次僅對相對人藍沛侗即藍幸茹請求
  ,相對人藍沛侗即藍幸茹應對前開款項負連帶保證責任。
  三、綜上所述,相對人自應清償前開之款項,又本件係請求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釋明文件:一、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二、帳務資料。三
  、戶籍謄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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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