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68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呂紹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陸佰肆拾玖
元,及其中壹萬伍仟零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玖佰捌拾捌
元,及其中壹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違約金壹仟壹佰伍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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