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689號
PCDV,108,司促,18689,2019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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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68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呂紹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陸佰肆拾玖
  元,及其中壹萬伍仟零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玖佰捌拾捌
  元,及其中壹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違約金壹仟壹佰伍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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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