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6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周柏成
債 務 人 神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河捷
人
債 務 人 李宜蓁
一、債務人神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河捷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壹仟叁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四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神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河捷、李宜蓁應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陸萬伍仟壹佰柒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七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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