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651號
PCDV,108,司促,18651,2019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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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65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袁君甯即袁紫晴即袁苓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貳仟零伍拾
  元,及其中壹拾萬玖仟貳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
  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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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