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50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黃雅嵐
債 務 人 李庠進即李俞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叁佰貳拾陸元及
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庠進即李俞潤於民國(以下同)105年09月02日
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9萬元整,借期至125年09月0
2日止,利息依債權人房貸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0.78%計算
,並簽訂「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下稱約定書)乙紙為
憑。約定債務人應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李庠進即李俞潤於105年09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2
,500萬元整,借期至135年09月02日止,利息依債權人房貸
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0.78%計算,並簽訂約定書乙紙為憑
。約定債務人應自實際撥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前36期
暫不攤還本金,按月計付利息,而自第37期起分324期按月
平均攤還本息,最後一期償還全部剩餘之本金及利息餘額。
三、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時,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
付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
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
四、債權人現行房貸指標利率為年利率1.06%,檢附牌告利
率查詢表供參。
五、今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8年04月02日,其
後之本息均未依約繳納,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八條第二
項第四款之約定,立約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立約人後,始視為全部到期
,今債權人已依約以台北建北郵局存證信函第1043號進行催
告,然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約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
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25,256,326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
遲延利息。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繳款明細、存
證信函、牌告利率查詢表、戶籍謄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850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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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庠進即李│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1.84% │
│ │256,32│俞潤 │5月02日起 │6月02日止 │ │
│ │6元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2.208% │
│ │ │ │6月03日起 │3月02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 │
│ │ │ │3月03日起 │ │ │
├──┼───┼─────┼──────┼──────┼───────┤
│ 002│新臺幣│李庠進即李│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1.84% │
│ │25,000│俞潤 │4月02日起 │5月02日止 │ │
│ │,000元│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1│年息2.208% │
│ │ │ │5月03日起 │2月02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 │
│ │ │ │2月03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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