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480號
PCDV,108,司促,18480,2019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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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4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孫淑美 


債 務 人 施怡偵 

債 務 人 施崑峯 

債 務 人 廖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肆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施怡偵前就讀景文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
  施崑峰、廖麗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
  借據新臺幣800,000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撥
  款通知書」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5筆
  貸款金額分別為43,328元、42,878元、42,385元、42,385元
  及42,385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或中
  斷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
  則計算,開始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
  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
  約定利率(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
  機動利率加1.15%計算),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施怡偵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08年1月1日起
  ,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14,742元及利息、違
  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之約定,
  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所有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施崑峰、廖麗娟既為連帶保證人
  依法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
  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
  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
  查詢單、各學年度學期申請撥款通知書等相關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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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