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430號
PCDV,108,司促,18430,2019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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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430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 務 人 林貴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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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