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71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郭龍波即郭黃牡丹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郭耀仁即郭黃牡丹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郭乃銘即郭黃牡丹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郭芳貝即郭黃牡丹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貳仟貳佰
陸拾玖元,及其中壹拾肆萬貳仟肆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陸仟肆
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柒萬零貳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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