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304號
PCDV,108,司促,17304,2019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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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30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 務 人 倍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哲勤 


債 務 人 陳哲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捌萬肆
  仟玖佰捌拾叁元,及依聲請狀附表一所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玖萬肆仟柒佰肆拾柒元叁角
  陸分,及依聲請狀附表二所計算之利息、遲延利息與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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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倍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