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215號
PCDV,108,司促,17215,2019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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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21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紀淑雅 
債 務 人 葉宜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壹佰貳拾伍
  元,及其中壹萬伍仟玖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壹佰伍拾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
  )以上者,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至多以六個月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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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