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151號
PCDV,108,司促,17151,2019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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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15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顏瑞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玖仟零捌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八年五
  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三計算之利息,及自一
  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
  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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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