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15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顏瑞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玖仟零捌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八年五
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三計算之利息,及自一
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
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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