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713號
PCDV,108,司促,15713,2019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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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713號
債 權 人 葉淑華 


債 務 人 達晟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簡美惠 




 
一、債務人達晟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
  拾玖萬伍仟元,及其中肆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叁拾
  玖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簡美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陸萬陸仟
  元,及其中貳拾叁萬陸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其中肆拾叁
  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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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晟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