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375號
PCDV,108,司促,14375,2019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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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37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李燕淑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茂源之遺產範圍內,以李茂源繼
  承李燕華之遺產為限,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玖
  仟肆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九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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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