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蘇秋燕
相 對 人 康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宥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勞方與資方雙方合意:資方應給付新台幣陸萬柒仟玖佰柒拾肆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公司同意給付勞方新台幣陸萬柒仟玖佰柒拾肆元,分二期給付以匯款方式匯入勞方蘇秋燕原領薪資帳戶內。第一期於民國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給付新台幣參萬玖仟壹佰壹拾陸元,第二期於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日前給付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伍拾捌元,如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其中就新台幣陸萬柒仟玖佰柒拾肆元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8 年4月24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 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積欠薪資新台幣(下 同)67,794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勞方與資方雙方合 意:資方應給付67,974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作 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公司同意給付勞方67,974元, 分二期給付以匯款方式匯入勞方蘇秋燕原領薪資帳戶內。第 一期於108年5月31日前給付39,116元,第二期於108年6月20 日前給付28,858元,如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 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依約給付聲請人67,974元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據,堪信 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積欠薪資67,974 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
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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