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8年度,65號
PCDV,108,勞執,65,2019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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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董安娜 
      王高野 

      李有德 


      吳丁察 
      朱旭姬 
      劉彩雲 
      曾碧珠 
      蔡麗花 
      陳髻  
      林聖媛 
      郭伯韋 
      王志明 
      潘月紫 

      呂理奈 
      林佳怡 

相 對 人 冠和服務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瑞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八年四月十一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等15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等15人如附表所示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15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爭議, 於民國(下同)108年4月11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 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等15 人如調解結果所示之薪資,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



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08年4月11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 立內容為:「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⒉有關調解方案第 1項之金額,冠和服務事業有限公司應自108年5月15日起至 108年8月15日止按月分期給付予勞方董安娜王高野、李有 德、吳丁察朱旭姬劉彩雲曾碧珠蔡麗花陳髻、林 聖媛、郭伯韋王志明潘月紫呂理奈林佳怡等15人( 詳如分期給付表),如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給付。⒊ 冠和服務事業有限公司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則視為全部到 期一次給付。⒋有關調解方案第2項之金額,冠和服務事業 有限公司應於108年5月10日前匯入勞方董安娜王高野、李 有德、吳丁察朱旭姬劉彩雲曾碧珠蔡麗花陳髻林聖媛郭伯韋王志明潘月紫呂理奈林佳怡等15人 指定之帳戶。」業據聲請人等15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聲請人等15人薪資明細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 人等15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准予 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聲請人 │金額 │
├──┼────┼────┤
│1 │董安娜 │40,700 │
├──┼────┼────┤
│2 │王高野 │28,500 │
├──┼────┼────┤
│3 │李有德 │34,025 │
├──┼────┼────┤
│4 │吳丁察 │25,740 │
├──┼────┼────┤
│5 │朱旭姬 │29,885 │
├──┼────┼────┤
│6 │劉彩雲 │27,040 │
├──┼────┼────┤




│7 │曾碧珠 │24,315 │
├──┼────┼────┤
│8 │蔡麗花 │27,915 │
├──┼────┼────┤
│9 │陳髻 │30,760 │
├──┼────┼────┤
│10 │林聖媛 │29,052 │
├──┼────┼────┤
│11 │郭伯韋 │29,377 │
├──┼────┼────┤
│12 │王志明 │29,585 │
├──┼────┼────┤
│13 │潘月紫 │30,915 │
├──┼────┼────┤
│14 │呂理奈 │34,699 │
├──┼────┼────┤
│15 │林佳怡 │23,8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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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和服務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