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余春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何王碧琴
陳爾芬
陳爾惠
劉成伯
李申之
李名豹
陳子寬
周令儀
周令仁
周令侃
陳爾文
周令倩
葉民圳
陳昱州
黃宏宇
陳曼玲
宮富忠(即宮治忠之繼承人)
宮榮敏(即宮治忠之繼承人)
魏祺淵
魏曄明
魏曄玉
魏祺明
魏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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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萬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 正,上訴人業於108年6月2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按,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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