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美鳳
訴訟代理人 林武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華間,因107年度訴字第3049號請求
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以第一審之訴訟代理人「林武松」
為上訴人名義提起上訴,而未以「林美鳳」之名義提起上訴,且
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正確之上訴聲明,復未繳納裁判費,均於法
不合。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具狀補正正確上訴
人名義及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
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
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
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3,402,5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
138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