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646號
PCDV,107,訴,2646,2019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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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46號
上 訴 人 周煥智即天甲創藝刺繡企業社




被 上訴人 鄭漢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就請求返還股款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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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