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為人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徐尉禎
徐尉珊
徐尉菱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225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