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251號
PCDV,107,訴,2251,20190703,9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為人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徐尉禎 
      徐尉珊 
      徐尉菱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225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1/1頁


參考資料